清代会馆与社会治理——以江西会馆为中心的思考( 二 )


随着会馆的发展,管理体制更趋复杂,有的形成了值年首事—护理—总理等层级。如自康熙三十七年(1698年)始,贵阳江西会馆由南昌、建昌、瑞州、吉安、临江、抚州六府各推选3名首事按年轮值。至乾隆六年(1741年),改为每年六府各出2~4名首事共值。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增设总理1名,每年由六府轮流推举1人担任(《万寿宫徵稽谱·历届总理首士芳名》)。道光七年(1827年),贵阳江西会馆编修《徵稽谱》时,丰城县不仅有值年首士宋佐才和袁秋知,还有护理毛永臣、黎恒先、熊盛彩等22人(《万寿宫徵稽谱·丰城县徵稽谱》)。这种从“轮值”到“共值”,由首事到护理、再到总理的管理方式,既是江西会馆不断整合不同乡籍和行业的结果,又极大提升了其社会治理能力。
“客总”,又称“客长”,由地方推举,负责地方治安、承办差徭和地方公共事务,是地方社会治理重要的力量(梁勇:《清代四川客长制研究》)。江西会馆的“客总”具有双重功能,对外承担着与地方官员打交道的功能,对内拥有约束同乡的职责。光绪《津市万寿宫志》说道:“客总之设,外以谒见官长,内以约束同侪,必宜慎重其选,方足维持地方。”乾隆十六年(1751年),常德府“各会馆帮修书院,捐买育婴堂,江西客总全兆瑛、彭廷佐等共捐银三百两”。在《万寿宫总记出入事件簿》中,记载了乾隆二十三年(1758年)至乾隆二十四年贵阳江西会馆处理的事件,涉及客长的有22处。此外,嘉庆朝之后,包括江西会馆客长在内的“八省客长”,不仅成为重庆城市商业纠纷调处的核心力量,且广泛介入政治和社会事务(周琳:《商旅安否:清代重庆的商业制度》)。客长在清代社会治理中扮演的角色,既反映了基层社会自治化的历史趋势,又是其在地方社会权势不断扩大的必然结果。
乡例、会约与官法
清代江西会馆社会治理能力的实现,不仅取决于不断完善的管理体系,还缘于其对乡例、会约和官法等社会文化资源的利用。所谓“乡例”,指的是乡人约定俗成的民间习惯和规则。作为同乡同业性质的民间组织,江西会馆往往将乡例用来规范同乡行为、调解行业纠纷。如津市江西会馆规定,“各行号遇有争竞之端,经郡邑中戚友调释,尚各执一见而不相下者”,再挑选吉日,通知各馆绅首一齐在恭敬堂决断。如事涉祖孙、父子、夫妇血亲相争,及奴婢讦告、身充差役并闺房暧昧等,不准开馆投诉(《津市万寿宫志·排解》)。乾隆二十九年(1764年),贵阳江西会馆在调解丰城县鲁氏兄弟账务纠纷时,就要求鲁氏族中叔侄一同到场,最后会馆首事与族人签字画押(《万寿宫六府首事排解事件底录》)。会馆首事和族人共同参与调解,既说明了乡例在江西会馆排解乡人纠纷时所发挥的作用,又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江西会馆的乡族属性。
除乡例外,江西会馆各行业还往往创立神明会,以会约的形式来规范同行。据《巴县档案》记载,早在乾隆年间,重庆城内的丝线帮“经本省同江南、江西、湖广、贵州五省客长议立章程,兴设葛仙会。议明开铺之家不得自行打线,以三年之内,招一学徒”。嘉庆五年(1800年),贵阳江西会馆临江府172名绸布商人和商号鉴于“近来人心各异,弊资大开,以致银色比期全无定约”,于是成立“绸布厘金会”,“酌定成宪,永为恪守”。此外,绸布厘金会还与财神会、清明会一道,制定了临江府新义园条规。嘉庆十一年(1806年),南昌县帽行为了加强行业规范,起立真君会,厘定章程,有条不紊。木行“鲁班会”则规定,新来者出纹银五钱入会。“如有不遵者,本行逢会设席奉神,无他人分,不得争论”(《万寿宫徵稽谱·左右客厅碑文》)。由此可见,这种借助组建神明会、以会约规范同行的方式,集神权和行规为一体,促进了江西会馆社会治理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与乡例、会约一样,官法是江西会馆处理和调解各种事务不可或缺的资源。无论是利用乡例做出裁决,还是依靠会约进行管束,江西会馆均会强调官法的必要性,从而使乡例、会约与官法成为互为补充的链条。如津市江西会馆规定:“如事关图赖,影射取利,由各绅首彻底查出。凭证确凿者,即时呈送官长究惩,以儆刁顽而安良善”。尤其是涉及公共事务或政务时,江西会馆还会成为官法的执行者。例如,清代重庆的“八省客长”制订与修改商业规程常见的做法之一,就是在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诉诸相关的法律条文(周琳:《商旅安否:清代重庆的商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