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民政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担任监护人(监护也是社会责任)
法言俗语
在传统社会中,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照顾基本上是由其家庭来完成 。即使有民间救济组织存在,也是个别地区与行业现象,无法成为监护机制主流 。在现代社会观念下,弱势群体如未成年人、精神疾病者等不仅是家庭的组成部分,更是公民社会的一分子,若对他们未尽到妥善照顾义务,则与现行社会福利救济理念背道而驰 。例如,小张出生后,其父母与爷爷奶奶相继去世,此时他身边又没有其他近亲属可以就近照顾,因此当地的民政部门可以担任他的监护人直到其成年 。
基于国家社会责任的理念与社会生活中的实例,明确国家在监护上的责任,且由民政部门具体承担补充性监护职责,就成为民政部门作为机构监护人合理性的前提条件 。同时,我国特有的基层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因它们直接面对需要被监护的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被监护人员实际情况掌握得最清楚,在没有合适监护个人的情况下,由这两个机构来承担监护责任也是合理的 。综上,《民法典》中明确规定没有适任监护人时,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考虑到监护的便利性,让具有监护能力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必要时也能担任监护人 。
《民法典》条文
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
以案释法
小张与小王是一对亲姐妹,其家早年从西部某省迁移到福建沿海某地级市定居 。她们的父母都是农民,文化水平不高,在城市中以贩卖水果为生,经济条件上较为拮据 。本来生活不易,就应当珍惜,可小张与小王的父亲沾染上了赌瘾,并且十赌九输 。她们的父亲每次赌输,就向自己的妻子、孩子 撒气,因此小张与小王经常挨骂挨打,童年生活很不幸 。她们的母亲因实在受不了就离家出走,之后父亲脾气就更暴躁了 。有一次,邻居看到小张父亲殴打两人后报警了,警察来了解情况后,就把情况反映给了区里民政部门, 民政部门认定小张与小王父亲不适合再照顾孩子 。但是她们母亲找不到,在当地又没有近亲属,于是经由法院指定当地民政部门下属福利院来承担监护职责,她们的父亲定期来看望孩子并缴纳一定的抚养费,小张和小王得到了很好的照顾 。过了几年,小张与小王都十五六岁,她们父亲脾气逐渐好转, 经济上也有了起色,并且其父亲在外打工有时回家,有时不回家 。于是经过协商,让小张与小王离开福利院回家居住,由当地社区居委会担任她们监护人,其父亲继续提供抚养费到姐妹两个成年 。
在现代社会观念中,公共福利政策深入人心,监护的理念也从家庭责任过渡到国家社会责任 。因此,《民法典》中确定了在没有适任监护人情况下, 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并由有能力履职监护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作补充监护人的规定 。小张与小王这一对姐妹,在母亲离家出走,父亲恶习缠身,其他亲属不在身边的情况下,无法从其亲人中找寻到合适监护人,就只能由当地民政部门承担监护责任,并由其下属福利院具体安排 。小张与小王稍微大一点后,其父亲虽然经济条件好转,但是依然无法尽到监护职责,此时,再由姐妹居住地的居委会担任她们的监护人,并由其父亲提供相应的抚养费到成年,也是一种较为合理的做法 。(类似生活实例,可参见案例:重庆市巴南区东温泉镇五布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变 更监护人纠纷案,详见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18)渝0113民特35号民事判决书)
法官说法
1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是立足于中国特色而设置的监护制度,虽然实践中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存在人员、经费等条件限制而难以承担监护职责的情形,但是不宜取消该规定 。因为在家庭监护、学校等教育机构监护缺失或不足的情况下,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监护职责虽是补充性、临时性的,但又十分必要,可防止监护制度形同虚设,真正维护被监护人权益 。
2
在监护缺失时,民政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均可以担任监护 人,但民政部门是排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之前,加强了民政部门在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保护方面的责任,其实质是强化了民政部门代表国家政府履行对被监护人国家监护的兜底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 中规定,民政部门应当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对因受到监护侵害而进入机构的未成年人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必要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 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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